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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的有关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确定,具体补贴办法按我市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就业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 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暂定延长到2008年底, 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其他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自2006年1月1日起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计算,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的“4045”大龄人员,经核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未满3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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