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下岗失业人员专场招聘洽谈会,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免费推荐成功介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我市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推荐“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统一按每人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不再另行奖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成功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服务的(包括就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均可按季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免费职业培训实行与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分别挂钩、分阶段补贴的办法。
培训第一阶段补贴同培训合格率挂钩。凡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核拨职业培训补贴的90%;若合格率低于90%的,按每低5个百分点以内,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核拨补贴;合格率低于50%的,按实际合格人数核拨其补贴。补贴申报应附材料: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合格学员花名册、培训班课表、合格学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培训第二阶段补贴同培训后的就业率挂钩。凡每期培训班结业后6个月内,其合格学员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核拨合格补贴人数余下的10%的培训补贴;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核拨合格补贴人数余下的5%培训补贴;就业率低于50%(含50%)的,则按合格且实际就业人数,核拨其余下的培训补贴。补贴申报应附材料: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相关证明。
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且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个人补贴申报应附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以及经培训合格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由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代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发给本人。补贴申报除以上材料外需另附就业困难人员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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