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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统一明确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和承保费率。

  (二)承保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六、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二)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时,应要求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如实记载于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安全措施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对未办理或者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并予书面告知。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应及时将招标方案(含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和承保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细则、对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等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保险公司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及保后服务和索赔支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诚信行为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七、其它要求

  (一)各区建设局应参照本《通知》意见,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自2007年9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管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按本《通知》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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