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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保险专业中介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共同组成服务机构,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确定专业的服务人员集中办公,推行安全标准化服务,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代理索赔、安全技术咨询、农民工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服务。

  (三)设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专户,专款专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承保公司共同建立监管和使用制度,确保将安全风险防范费用用于促进、激励、服务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防范费用使用情况。

  (四)建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救治“绿色通道”和医疗抢救费用保证金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应与医疗定点单位签订协议,向投保单位提供“绿色通道”介绍信。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发现投保企业的施工现场存在有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建议投保企业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其它有利于提高安全服务质量的要求。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从事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从业资格、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并提供便捷优质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协助做好安全服务工作。

  (三)其它有利于安全服务等履约要求。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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