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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厦建工〔2007〕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施工企业应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鉴于建筑施工过程的特殊性,投保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比例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施工企业直接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四)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五)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施工企业应及时告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标准为: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厦门市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4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6万元。

  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机构的选择机制

  (一)为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意愿,代表施工企业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不少于四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和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参与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招标方案(含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应事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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