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和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市(县)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加快创业信用建设,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首批创业信用建设试点街道(乡镇)要加快试点工作进度,积极推动创业信用建设,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试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推动以下建设: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2.街道(乡镇)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下岗失业与再就业个人信用档案;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4.街道(乡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诚信承诺书》;
5.街道(乡镇)建立创业人员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协助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欠款追索工作;
6.街道(乡镇)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7.街道(乡镇)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二)对创业信用建设试点街道(乡镇)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贷款标准及实际情况,经过创业培训和论证评估,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三)开展创业信用建设考核奖励。将试点街道(乡镇)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街道(乡镇),加大奖励力度,按街道(乡镇)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5%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