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根据《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锡银发〔2003〕61号)的步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增加贷款额度
1.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
2.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以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和经营项目,按照人均2至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完善贴息管理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根据《关于印发〈
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03〕30号),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营的给予60%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2.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3.根据南银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至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锡银发〔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