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锡银发〔2006〕59号)
人民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商业银行,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下同)下岗失业人员(含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曾经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6)按市政府锡政发343号、103号文件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4045”被征地农民。
2.持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失业人员;
4.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
5.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锡政发343号、103号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