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金和用款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发放,并逐步推行由商业银行网点代发的社会化发放方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县区应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和民间组织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第十三条 取得《××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在实际工作中可实行分档次补助,具体如何分档和分几档由各县区自定);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金按标准全额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畴,享受五保待遇);
(三)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保障对象本人曾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