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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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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一定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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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县区级民政部门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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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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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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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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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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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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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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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区级民政部门规定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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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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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劳动能力的懒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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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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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超标准建房和拥有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可变现值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低保标准5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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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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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玉溪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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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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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区级民政部门规定不应列入保障范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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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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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当前实际,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年人均补差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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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暂定为:红塔区、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市级承担40%,县区承担60%;其余各县,市县各承担50%。今后根据市、县区财政变化情况再作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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