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4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
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低保对象的申报、具体落实等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日常管理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