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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 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药、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医疗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行医。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区设立文化娱乐场所。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每日凌晨零时至上午8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营业。
  歌舞厅、营业性音像等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各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作、出版、经营盗版及内容反动、色情、淫秽、封建迷信、暴力凶杀等报刊、音像制品、出版物;
  (二)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或赌博;
  (三)海报、水牌等广告内容虚假或以色情、暴力的画面或文字招揽观众。
  第五十六条 在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过各种形式传播内容反动、色情、淫秽、凶杀、封建迷信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二)利用麻将、扑克等进行赌博;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使用盗版音像制品、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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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国土资源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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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政府原有规定没有明确废止的与本办法一并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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