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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养老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中业务交接事项的处理意见

  16.国企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情况、已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保养人员情况、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审核情况,业务交接时由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单独造册移交。

  二、事业单位养老统筹业务交接事项

  17.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2008年底前过渡到市区统一标准,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18.从2007年9月1日起,新参加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的单位,应按照我局《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险[2002]66号)规定,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后,才能办理参保手续。

  19.从2007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养老统筹相关待遇审核由市人事局负责;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20.从2007年9月1日起,由企业流动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任命担任科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除外),退休时养老待遇按我局《关于转发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锡劳社险[2003]2号)规定执行,即:按事业单位统筹办法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退休后由统筹基金支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按事业办法与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差额由单位支付。

  21.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数据按照市区统一格式进行梳理。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按原标准仍由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从2007年9月1日起,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由两区负责妥善处理。

  22.截止2007年8月31日,在两区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参加事业养老统筹的人员,在业务交接时由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单独造册移交。从2008年起,按市区统一规定进行参保资格年审并按规定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23.原两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仍实行差额结算办法。

  24.2007年8月31日前已完成转制改革的转制事业单位情况,在业务交接时由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单独造册移交。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交接事项

  25.两区在2007年8月31日前经批准的征地事项,其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安置工作由两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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