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从2007年9月1日起,原两区参保人员退休条件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9.两区2007年8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因对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2007年9月1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街道或镇劳动保障所)、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确应更正待遇的,养老金按规定的计发办法及历年调整办法重新计算,并予以补发,其中计算至2007年8月止每月应发放的养老金与更正前同期月养老金的差额,从2007年9月起补发。
10.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数据按照市区统一格式进行梳理。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及已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保养人员待遇,按原标准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支付规定的,从2007年9月1日起,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由两区负责妥善处理。
11.从2007年9月1日起,原两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如:培训生和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工龄、副职村干部工龄等),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2007年8月31日前已由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由其负责在2007年12月底前,按以上要求和市区缴费年限数据采集的统一格式,完成缴费年限数据采集工作。尚未核定的,自2007年9月1日起,经两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具体办理时间在社保信息系统并轨后另行通知。本意见下发后至社保信息系统并轨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审核及采集其缴费年限数据。
12.原两区参保企业特殊工种目录和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市区统一规定参加年审;参保人员2006年12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组织审定。
13.原两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认定,暂仍按两区原办法操作,即:在参保人员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可列为供属;在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且在其退休时也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可列为供属。今后逐步按市区统一办法执行,具体方案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14.从2008年春节起,两区保养人员纳入市区保养人员春节补助范围。
15.原两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离休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社会化发放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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