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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养老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中业务交接事项的处理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养老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中业务交接事项的处理意见
(锡劳社险[2007]27号)


锡山区、惠山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2007]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 [2007]151号),现对锡山区和惠山区(以下简称“两区”)养老保险与市本级实行并轨中有关业务交接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交接事项

  1.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

  2.从2008年1月1日起,各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补缴费用结算办法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符合锡政办发 [2007]151号文第18条规定,在2007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

  3.从2007年9月1日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办法按市区统一规定执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2007年8月31日前的年限所对应的缴费基数,按两区原规定标准执行;2007年9月1日后的年限所对应的缴费基数,按市区规定标准执行。

  4.从2007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需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5.原两区参保人员在2007年8月31日前退休的,由两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在2007年9月1日后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本意见下发后到社保信息系统并轨前,退休审批事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两区劳动保障局每月定期到两区社保办事处办理。

  6.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局《关于调整和简化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锡劳社险[2003]27号)第二条对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申办单位的规定,适用于锡山区、惠山区,即:按参保人员类别(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分别由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档案代理机构负责为其申办退休手续。

  7.2007年9月1日后,原两区企业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和护理费审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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