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为规范,发展有序。要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大力弘扬和普及慈善公益意识,普遍增强社会责任感,基本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的程度,建立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新型人际关系;以满足困难群众的服务需求为目标,不断丰富慈善事业的内涵,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慈善救助和服务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层次,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微观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不断优化慈善事业法制环境,健全政策法规、资金、服务相配套的慈善事业支持和保障体系。
三、完善慈善发展机制,营造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环境
(一)大力弘扬慈善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公益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宣传部门要制定实施慈善公益宣传计划,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慈善公益专栏、专题节目等,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理念,提升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心、主动参与慈善事业;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设定义工学时,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建立慈善排行榜、评选慈善之星等形式,表彰、奖励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公益组织。法制和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逐步调整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条件,培育发展更多的慈善公益主体,壮大慈善公益力量。要结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培育基层慈善公益组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公益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基金会、民办福利机构、志愿者协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要围绕困难群众的救助服务需求,发展、壮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发挥其直接面对救助对象、了解需求、针对性强、运作及时等优势,满足困难群众对公益服务与救助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服务网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要与慈善公益组织相互依托,共同实施慈善救助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拓宽服务领域;要积极探索专职、聘用、义务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实现慈善公益组织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成扎根基层、分工协作、类型多样的慈善公益组织服务体系。
(三)切实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慈善事业经费发展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助慈善公益组织重点扶助老年人、贫困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众,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公益救助的有效衔接。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扩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要进一步拓宽慈善募捐渠道,推动慈善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彩票发行,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并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从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慈善公益组织依法建立、依法管理、依法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公益组织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逐步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促进慈善公益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