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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工作条件,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目标,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力争2007年底社区直管率达到75%。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开展,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马市小区19号,联系人:秦迎春、曹昆,电话:2320187)。
  (三)进一步加强区(县)人民政府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过程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及时报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立考核验收制度。结合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工作分工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任务完成情况,社会化管理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管理服务规范到位的成功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对工作相互推诿,影响工作进度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领导,打牢基础,把握政策,规范程序,精心组织,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推进工作开展,不得在移交和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时提出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和条件。
  (六)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企业职工住宅公共物业设施)移交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将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由破产企业组建物业公司实行自主管理;或由原破产企业职工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向市场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管理;对无法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可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社区进行管理。

  附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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