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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1、附件3中有关车辆登记、变更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7〕33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车船税税源登记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税源登记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6〕270号)文件要求,纳税人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应按规定办理车船税税源登记。根据《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船税税源登记表进行了新的变更。纳税人应按变更后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其中,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信息登记。
  二、车船税税源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凭施工许可证办理的临时登记除外)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填写齐全的《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船舶情况登记表》或《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和《船舶变更情况登记表》。
  (三)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对纳税人能够通过地方税务局登记系统中直接调取车船信息进行纳免税车船确认的,纳税人可不用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免税车船的登记
  (一)除军用、武警、警用、使馆、领事馆的免税车辆纳税人无须办理车辆情况登记外,其它纳免税车辆纳税人均须按规定办理车辆免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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