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7〕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
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