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土地登记有关制度
《
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尤其是地籍管理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各地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
物权法》的规定,认真做好《
物权法》实施前建立有关制度的准备工作。一是建立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新型土地登记类型。二是明确土地登记机构的职责,根据《
物权法》规定,不仅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还要建立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等制度,健全完善土地登记质量保证体系。三是完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研究制定宗地地籍调查程序、方法、成果资料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要求,不断提高对权属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能力。四是按照《
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建立相应供地制度,完善相应登记办法,统一地籍编号体系。五是根据《
物权法》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结合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现有土地登记资料的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查询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各地要以《
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和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开展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步伐,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摸清具体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定相应措施,完善已有登记宗地信息。同时,必须从制度上建立完善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地籍数据库的现势性,以夯实土地登记基础,确保土地登记质量。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金土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
物权法》对土地登记机构职责、土地登记簿法律效力、土地登记程序和类型等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