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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经办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安排,我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山东分公司具体承办。其中,出栏100万头以上的3个养猪大县(市)(诸城、高密、新泰)由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承保;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由原经办机构负责承保;其他地区的经办机构,由市政府从上述三家公司中确定。为便于业务健康开展,每个县(市、区)的业务只由一家公司经办。各市应于8月31日前将选定的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扶持政策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由政府补贴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12元。

  政府保费补贴由省财政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补助。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助。

  省、设区市的财政部门应在9月15日前预拨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政府承担保费补贴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下发。

  青岛市的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由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指导协调机制。成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办、山东保监局、经办机构参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文件要求,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文件要求,加强市场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养殖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做到应免保险生猪免疫率100%,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各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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