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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年过渡期内,老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均按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只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对因病或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办法。
  5、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全省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加大基金调剂和管理力度,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集中管理,确保基金统一调剂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下管一级”办法,要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申报项目、内容和程序,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算年度及信息系统管理。
  (八)发展企业年金
  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4号)等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逐步与原企业分离,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工作“六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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