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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2、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20%、市16%、县64%的比例分配。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市20%、县80%的比例分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留用。(苏财综[2003]13号)

  十九、旅游系统

  1、旅游事业发展费: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1)省属旅游企业、部队和外省市在宁旅游企业上缴的旅游事业发展费进入省级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2)省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4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3)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在县(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20%缴所属省辖市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2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账户。(苏政发[1996]58号)

  实际执行中,各市上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实行定额上缴办法,具体上缴额度通过省地税部门下达。

  2、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1)旅行社经理资格报名考试费17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160元/人(笔试共两科,每科80元)。省按12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

  (2)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28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270元/人(笔试共三科,每科50元;现场考试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标准为120元/人)。省按9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

  (3)导游人员等级报名考试费(中级)3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300元/人(笔试两科,每科80元;现场考试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标准为140元/人)。省按12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如现场考试由省旅游部门组织,现场考试费归省)。

  二十、煤炭系统

  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为10元/证,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苏财综[2004]10号)

  2、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正本为4元/本、副本为6元/本,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苏财综[2004]10号)

  二十一、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各地上缴省市的专项基金应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缴,并按规定缴入国库,具体按照苏财建[2001]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各地专项基金的解缴基数统一确定为当年的征收净额,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当年的征收净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各省辖市当年的征收净额=当年实际征收额+所辖县(市、区)实际上缴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专项基金”逐级解缴比例为当年征收净额的20%。(苏财综[200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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