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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2)收取非农用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户宅基地超占费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收取费用总额中提取10%的土地管理业务费,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从收取费用总额中提取20%纳入市(县)、区农业发展基金,70%返回乡(镇)财政,纳入农业发展基金。(锡政发[1995]234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分成比例仍按苏财综(2001)161号文件执行,市30%就地缴中央金库,10%就地缴省金库,60%缴市、县金库,市、县入库比例由各市制定。(苏财综[2004]165号)

  (2)市以下留成部分按以下办法办理划解和缴库: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20%缴入市级金库,80%缴入市(县)、区级金库;滨湖区、新区50%缴入市级金库,50%缴入区级金库;其他区100%缴入市级金库。(锡政办发[2005]158号)

  3、土地登记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4、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国有土地划拨费: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分成比例不变,按省3%、市27%、县70%(由市直接收取的交省10%,市区之间分成比例由市确定);土地出让业务费,省对下以2%为基数,按省10%、市20%、县70%分成(由市直接组织出让的分成比例由市确定)。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业务费分成的比例:依照苏土计(1990)51号、苏财综(90)52号文规定的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业务费分成即省10%、市20%、县70%;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省、市不再参加分成,乡(镇、街道)土管人员的工资由县(区)土地局支付的,80%交县(区),20%留乡(镇、街道);人员工资由乡(镇、街道)政府支付的,80%留乡(镇、街道),20%交县(区)。国有土地划拨费管理办法,待与省财政厅会商后另行制定。(苏土计[1992]70号)

  5、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非农业建设新征土地征收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省、市、县分成比例由原省80%、市5%、县15%分成调整为省60%、市10%、县30%。(苏政办发[1995]62号)

  十八、林业系统

  1、森林植物检疫费:县(区)级森检站收取的森检费60%由县(区)森检站按使用范围掌握使用,20%上交市森检站,20%上交省森检站。市级森检站收取的森检费60%由市森检站按使用范围掌握使用,40%上交省森检站。(苏财农[1994]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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