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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


  5、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报名费每人每专业10元,考试费每人每专业130元(每专业考理论和案例两科),资格证书费每人每专业5元,印章费每人每专业35元(仅对考试合格人员,在发放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时收取)。报名考试费每人每专业共收取140元,市留90元,上缴省50元;证章费每人每专业共40元,市留35元,上缴省5元。(苏财综[2002]117号)

  十三、交通系统

  1、运输管理费:市、县征收的运管费的留用和上缴比例如下:各县(市)征收的运管费留用70%,上缴市交通局10%,其余20%通过市交通局转缴省交通厅。省辖市征收的运管费[不含所辖县(市)],留用80%,其余20%上缴省交通厅。(苏财综[1993]126号)

  2、货物附加费:包干上交的基数由省交通厅根据各市运输情况测定下达年度计划。各市超收部分,暂按省市四六比例分成(省四市六)。(苏交财[1988]62号)

  3、客票附加费:1994年与各市签订的客附费目标责任数额不变,超收部分省、市仍按四、六分成。(苏交财[1994]69号)

  十四、人防系统

  1、人防经费: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公室按市、县(市)人防办公室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的比例,联合下达市、县(市)人防办公室上缴省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各市、县(市)人防办公室按季解缴省辖市财政人防专户,省辖市财政部门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苏财综[2002]107号)

  十五、园林系统

  1、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除省财政一次性拨付部分外,从1990年起每年年底从省辖市收取的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中提取1%,汇缴省绿委办公室,作为省绿化奖励专项基金。(苏财综[1990]16号)

  十六、水利系统

  1、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占用补偿费按行政区划收取,各县(市)、区收取的占用补偿费的30%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交市财政局,其中10%由市财政局统一上交省财政厅。(锡财综[2001]4号)

  十七、国土系统

  1、土地有偿使用费: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手续时负责收取,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从所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中提取2%作为业务手续费。(苏财综[199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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