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50元/人,上缴省教育厅:学生6元/人;其他人员13元/人。(苏财综[2004]29号)
四、司法系统
1、司法系统考试收费:司法系统考试收费标准每人50元/科,上交省25元/科,市留25元/科。(苏财综[2003]90号)
五、统计系统
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60元/科,上缴省考办每人28.5元/科。(锡财综[2003]18号)
六、法院系统
1、法院诉讼费:法院诉讼费省级统筹比例调整为5%。(苏财行[2001]6号)
七、审计系统
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即每人两科合计120元)。各市考办应按每人每科30元的标准上缴省考办;省考办按每人每科12元的标准上缴全国考办。(苏财综[2002]34号)
八、经贸系统
1、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代征,各代征部门按代征资金总额5%提取手续费,收费标准各类汽车每辆每年30元。(苏财综[1996]27号)
九、劳动系统
1、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苏财综[2004]160号)
2、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鉴于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招标、印制工作由劳动部承担,而核发、仓储、保管等具体工作均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为合理补偿地方劳动部门保管、发放证书产生的部分费用,同意对上述两项证书工本费收入按40:60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即: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取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后,按分成比例就地将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元/证)和地方省级国库(6元/证),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综[2003]86号)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2005年度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任务以各地200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并按92%来确定上缴数。(苏财社[2005]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