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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无锡市结算凭证一般缴款书》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具体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市级代理银行

  (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协调与市级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市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收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会计处理规范和执收单位会计处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在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级财政专户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二)对市级财政专户银行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机关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代理银行违规延解、占压非税收入的行为,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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