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六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付,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申请退付金额等),通过执收单位批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开具《无锡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附表四)办理退付。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得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无锡市非税收入退付(更正)书》,按照“谁出错,谁申请”的原则,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办理更正。
第二十九条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
第五章 暂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暂收的保证金、押金、代收代付款、费用分摊等多种暂存性质的往来款项。暂存款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资金须存入财政专户,接受监督管理,使用时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管理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执行,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统一使用《无锡市结算凭证一般缴款书》(附表一)。具体暂存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级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