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十九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由缴款人持《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市级财政专户缴款。《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二十一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定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其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为现金,在解缴代收网点时,应生成一张《无锡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由开票软件生成并打印,一式二联),连同开出的《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现金一并送交代收网点办理缴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当日现金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全部缴清。
第二十四条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纳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代理银行不得直接办理收入退付。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