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三条 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执收单位管理监督的要求,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等方式缴款。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收到转账支票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付款银行提出转账支票,待收到进账单后,才能进行财政票据销号。执收单位已开票据资金未到账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负责催收。
第十四条 代收网点在受理《无锡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表一)或《无锡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附表二)时,应先查看执收单位是否已发送开票的电子信息,然后核对电子信息与缴款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两者相符后,方可办理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开票的电子信息已传送代理银行,但未及时将缴款书及转账支票(或现金)送交代收网点,代收网点要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对期满10天还未收到缴款书及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可将此笔电子信息退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再次将此款送交代收网点时,须重新将电子信息发送代理银行。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将缴款书及转账支票(现金)送交代收网点,如发生开票的电子信息未传送到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应将此笔款项收入财政专户,并立即通知执收单位发送开票的电子信息,待执收单位开票的电子信息到达后再办理收缴业务。
第十七条 办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资金入账的各项工作,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附表三)。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3日内报送。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与市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部门要每天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