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试点阶段,各部门、单位已实现就地直接缴库的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及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第二章 收入征管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牵头组织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市级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负责对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程序和征收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配合市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负责对代理银行组织的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市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资格认定后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的商业银行。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各代理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均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 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取消市级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包括单位的财政专户分户)。
第十一条 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原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应在纳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前取消(账户撤销日期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暂保留其基本存款账户,具体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