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促进规范管理。在全面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别情况、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新体制。
三、明确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项要求
(一)复查基准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复查范围。1.以2006年12月31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或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根据本方案规定由上述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全面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方法。一是本次资产清查,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再由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对专项资产(即房地产、汽车等)、用于经营的资产必须全部进行核查,其他资产核查面不得低于40%。二是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三是经过复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四是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
(五)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3月-4月)。主要工作为:拟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合全省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组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招标确定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