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气、油)管道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钢(铁)型管、渡槽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气、油)管道,净空不得小于5.5米。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采用埋设方式设置,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安全论证,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二、跨径要求
(一)外环以内高速公路(含外环)按照双向八车道预留控制。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50米;中央分隔带设桥墩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25米。
(二)外环以外的高速公路按照双向六车道预留控制。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的上跨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40米;中央分隔带设桥墩的正交桥梁,跨径不得小于20米。
(三)与高速公路斜交的上跨桥梁,跨径按照正交跨径要求和斜交角度折算实际跨径,且桥梁墩台宜采用斜交斜做方式设置。
(四)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应尽量采用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的跨越形式。若需设置桥墩的,其墩柱直径一般不得超过1.2米,以留足中墩两侧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桥墩的防撞措施应满足交通部JTG D80-2006规定的4级(SAm)防撞等级要求,并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车行道扭曲。
三、斜交角度要求
(一)上跨设施应尽量与高速公路保持总体协调和美观,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且交叉附近平面线形宜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
(二)上跨的桥梁、管道、线缆等原则上宜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若因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度(交角以高速公路中心线与跨越桥梁中心线的轴线小交角)。
四、纵坡及其他要求
(一)上跨高速公路的构造物单向纵坡时宜保持在1.5%以内。确因道路线形及地形条件限制,最大纵坡不得大于2.5%。对称设置的构造物可不受此限,但应与高速公路总体协调美观。
(二)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构造物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视距,并设置完善的提示、警示标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三)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必须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护栏,防止车辆坠入高速公路。
上跨桥梁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护网;上跨的铁路桥梁宜设置封闭式的防护网,防止上部抛洒物坠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