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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7〕121号)


  市交通执法总队高执支队,重庆高发公司,成渝公司,渝涪公司,渝邻公司,铁发遂渝公司,中信渝黔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我市规划“二环八射高速公路”逐步建成,路产路权保护任务越来越重,安全畅通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公路交通量增长很快,存在扩建、新建高速公路以增加通行能力的选择。为规范穿越、跨越高速公路的技术管理,《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经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核实工作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要求,并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相关单位及时反馈给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附件: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纵深发展和交通网络的日趋完善,城市道路、地方公路、铁路以及各种管线需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跨线构造物的有关技术要求,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美观和适应改造拓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一、净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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