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科技局: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中的问题;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对民族乡村重点倾斜。
5.市财政局:制订并实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6.市人事局:落实上级有关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
7.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上级对民族自治地区土地和矿产政策,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问题;在扶持资金、扶贫项目和对口帮扶等方面对民族乡村给予照顾。
8.市交通局:解决民族自治地区公路建设中的问题;对民族自治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行业给予倾斜和帮助。
9.市农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订优惠措施;对民族乡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落实上级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和对口帮扶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区给予照顾。
10.市水务局:指导民族自治地区拟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对民族自治地区发生的旱涝灾害予以优先救助;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建设、农村节水和人畜饮水等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11.市林业局:指导民族地区编制林、果、蚕、药、花卉业发展规划;制订民族地区在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林、果、蚕等方面的新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应用对民族乡村予以重点扶持。
12.市文化局: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13.市卫生局:扶持民族自治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改善民族自治地区卫生状况。
14.市体育局:拟制民族自治地区体育发展规划;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参与少数民族体育赛事;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15.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规规章,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16.市广播电视局:扶持民族自治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参与查处广播电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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