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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度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度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族工作,推进我市的民族团结与进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实行抚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刘 诗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朱爱国 市民委主任
  委  员:张 毅 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 伟 市经委副主任
       吴焕亮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 丹 市科技局副总工程师
       康秀菊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瑛 市人事局副局长
       闵怀仁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夏红军 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宁文彦 市农委副主任
       赵玉国 市水务局专职副书记
       闫兴茂 市林业局副局长
       崔建军 市文化局副局长
       孙大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江霞 市体育局副局长
       罗 晶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曹恩普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王奇志 市国税局副局长
       隋莉轩 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办公室主任朱爱国(兼)。
  二、工作机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采取召开委员联席会议,通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委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2.市经委: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特殊问题;引导和安排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3.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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