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经营所涉及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对散装酒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及卫生检测报告的酒类产品,应一律予以查封,严禁上市销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酒类产品的专项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酒类流通的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酒类违法大要案件。对酒类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酒类企业经营、储运过程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酒类流通的消防安全。
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规模以上酒类经营企业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抽样调查,分析酒类市场发展趋势和动态,指导我市酒类企业的发展。
建立我市酒类流通管理的部门协作机制。商务、工商、质监、卫生、公安、消防、统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在日常检查、案件查处、专项整治等方面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酒类管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促进我市酒类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市酒类流通的管理,按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对我市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零售国家名白酒或进口酒的酒类经营者(即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其他从事酒类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经营者的清理和认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要依法严厉查处酒类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利用宣传媒体予以曝光,使制售假冒酒、劣质酒等酒类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要大力宣传和表扬规范经营、守法经营的酒类经营者,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予以倾斜和支持;要加大对我市酒类的重点产销区域、重点餐饮及批发连锁企业和重点酒类商品的检查力度,以酒类批发市场、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大中型餐饮娱乐场所和城市周边度假村等假冒酒、劣质酒易发区域为整治重点,加强酒类流通管理。
酒类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切实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