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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公益性岗位的,按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提供非公益性岗位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提供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4.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1-2次免费职业培训和1-2次免费职业介绍;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5.就业困难对象就医治疗期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免收门诊挂号费、用血保证金、住院普通床位费及陪住费,100元以上特殊检查费优惠30%,治疗费优惠20%,手术费优惠20%,手术材料费优惠15%等的医疗救助。
  6.就业困难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为其提供减、免、缓收学杂费的就学救助。
  (十)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扶持就业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2/3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切实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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