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引导社会服务类中介组织发展。切实维护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人才服务、婚姻介绍、房产经纪、保险经纪等社会服务类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重点发展职业介绍、劳务输出机构以及劳动力和人才市场。按照公益性和营利性并重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评价推荐中心。
(四)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和贸易发展等中介机构。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与规划服务,信息、咨询、诊断服务,人才培训、导入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服务,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研究中小企业发展态势,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等。建设贸易发展服务机构,组织国内外投融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经贸信息咨询等,为企业推广产品,开拓市场,促进抚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中介组织
(一) 确立中介组织独立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脱钩后,按照管理权限,对中介机构的财务账目要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做到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对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除少数公共中介组织和不具备脱钩条件的中介组织外,凡在中介组织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辞去所担任的中介组织职务,确需在特殊行业的中介组织中留任的,应按管理程序报批。
(二) 强化中介组织的自律行为。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引导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各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执业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建立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三) 开展专项整顿。对中介市场存在的乱收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发布虚假信息、欺诈、串通舞弊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审查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要件。对准入要件不完备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中介组织要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以撤销;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二是检查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严厉查处开据虚假证明、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检查审批登记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