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1.启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由市报批中心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抓紧研究完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组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迅速组织实施。
2.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前,以部门为主分别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是市报批中心代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能,代表市政府对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
二是已在市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的部门,要切实将本部门办理的审批、管理、收费事项全部归并到部门驻市报批中心办事处,并落实具备履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集中管理、集中受理、分类办理、联合审批、统一收费、阳光作业,一站式服务。凡由各部门驻市报批中心办事处办理的审批、管理、收费事项,原部门、单位一律不再受理和办理。
三是未在市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提高项目报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自府发〔2005〕24号)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整合审批职能,将部门内涉及项目审批、管理、收费的职能归并到1个内设科室,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审批、管理、收费事项;同时,努力压缩审批时间,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3.加强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障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办公条件、编制、人员和经费;市报批中心要指导督促区县、乡镇进一步清理许可、收费事项,优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充实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选派和轮换工作人员,办好人员交接,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法制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办)等部门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向社会公布,实行目录管理。进入市报批中心和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未经本级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撤离,不得再在原机关或其他场所受理。市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区、县政府的决定,不得对下级部门的服务事项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设置障碍。
(四)强化政务服务事项收费监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涉及收费的,必须严格遵守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办事指南中公布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统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