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查抽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市级相关部门和两县政府对本部门、本辖区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将对各有关部门和两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及地方,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迎接验收阶段(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做好迎接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协调小组对我市的检查准备。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以简报形式报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督查和通报。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日常管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要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地制订涉及出租汽车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在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得简单粗暴,更不得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记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和培训费等费用。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