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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子女、亲属名义采取入股合资、合作、挂靠等形式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或徇私舞弊、继续私养“黑车”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两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制订工作实施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交通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高速公路、农村客运、主要干线公路客运等“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处的“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两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道路客运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财政、物价部门:牵头负责清理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各项收费。
  劳动保障部门:清理出租汽车车主、公司劳动用工关系,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以下4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6年7月20日前):市交通局和两县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四城区、两县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四城区、两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7月31日):市级相关部门和两县政府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偿出让、转让行为,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营运等各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情况于2006年8月1日前送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8201496)整理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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