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2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10米;
(四)中心城区河道的护堤地范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防洪规划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护堤地以外10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护堤地以外5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
第十四条 在山区河道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碍河道和妨碍行洪。
因前款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十五条 护堤护岸林木应作为河道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并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防汛、岁修、修建、维护、管理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市)县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市实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基金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的受益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益范围由市和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城市维护费中用于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的费用;
(四)社会资金。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