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理指南》的通知
(粤农函〔2007〕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局: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我厅对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的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我厅调整后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办理指南》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许可条件:
1.具有畜牧、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至少2名。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兼职;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的专业知识;
3.具有合法、固定的营业场所,兽用生物制品营业场所(含仓库)面积至少为50平方米;
4.具有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阴凉库(柜)、冷库(柜)等设备设施,总容积与经营品种相适应(至少400L);
5.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经营范围限定所代理的品种;
6.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材料要求: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企业概况、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3.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内容包括代理的产品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