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农〔2007〕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府办[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在新的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实施前,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和《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