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业(畜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实施我省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性,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好农业在岗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三)健全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福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给予相应的待遇。
(四)各级农业(畜牧、农机)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上报有关的研究、推广和建设项目中,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才培训鉴定。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力度,引导和鼓励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五)加强对农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农机)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工商、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经营生产(或从业)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鉴定申报条件与计划鉴定人数
(一) 申报条件
1.初级技能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的考核鉴定:
(1)高中毕业、从事学徒工期满;或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5年以上工龄者。
(2)各类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或持有本职业(工种)的其它初级技术等级证书者。
2.中级技能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的考核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证书或持有本职业(工种)的其它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者。
(2)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中等学校、自学考试的本专业的中专毕业生;或在读本专业大专以上的在职从业人员。
(3)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者;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3.高级技能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的考核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