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同时,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使用财政部门配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系统”软件,并将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相关数据信息输入系统。财政部门通过软件的“核查、登记、申报、查询、分析、统计、审核、处置”等系统功能和网络,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网络化管理。同时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登记、变动、注销和年检实行网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