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