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遵守饲养规定。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圈养或拴养,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2.重点管理区内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限为21时至次日7时。出户时要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3.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原因,重点管理区内所饲养的犬只需要在2l时至7时以外时间出户的,要由养犬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方可外出;4.携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要立即予以清除;5.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6.不得擅自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7.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要征得司驾人员同意;8.要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9.养犬登记证、犬牌或犬类防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要在7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10.不得虐待、遗弃犬只;11.犬只死亡的,要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坚决打击非法活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所、犬类交易场所。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开办犬类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从严处理扰民伤人事件。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并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犬只送至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验场所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林牧渔业部门立即予以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公安机关要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被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情节严重或者准养期间违法记录满2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处理犬只。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理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六)强化狂犬病疫苗监管。组织开展人用、兽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经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疫苗,防止假劣疫苗流入市场;及时销毁失效、变质疫苗。努力做好高暴露人群接种狂犬病疫苗工作。对经常暴露于狂犬病危险的专业人员,提倡实施暴露前免疫接种,提高免疫水平,确保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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