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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登记免疫阶段(2007年5月11日至6月20日)
  1.登记建档。各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全面调查摸底,逐犬登记造册,弄清底数,并及时把登记情况汇总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输入微机建档备案。
  2.强制免疫。由市林牧渔业部门统一提供兽用狂犬病疫苗,组建以各级畜牧兽医站人员为主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小分队,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时、定点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免疫证》及免疫牌的发放。各部门根据各自分工,配合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3.整顿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规范犬类交易秩序。
  (三)收容捕杀阶段(2007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在市、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野犬、未登记犬、非免疫犬和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以区为单位,由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实行全面强制收缴和捕杀。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7月10日)
  市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免疫率、收缴和捕杀率、拴(圈)养率达不到要求,在禁止遛犬的地段仍有遛犬等现象的,视为整治工作不合格,实行全市通报,并重新组织免疫和捕杀。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五、管理措施
  (一)严格控制养犬数量。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经批准每户只准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切实规范养犬行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独户居住。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要具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制定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提供单位的合法证明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的,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征得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并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确认证明。2.持上述确认证明和符合养犬条件的相关证明,向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准养手续。3.在购犬或者接受他人赠送犬只后7日内,携犬到市或者区畜牧兽医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防疫证。4.在防疫后7日内,持市或者区畜牧兽医机构发给的犬类防疫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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